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十三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进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疫情处置。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