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进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和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疫情信息报告制度和应急处置方案。发现疫情信息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积极配合海关进行疫情处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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