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海关总署对进出境中药材实施动植物疫病疫情监测。 主管海关在监测中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按规定处置和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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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