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四十条

海关可以根据海关总署相关要求,结合所辖地区中药材出境情况、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生产企业管理能力和水平、生产企业的诚信度,以及风险监测等因素,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辖区出境中药材和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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