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的进出境中药材检疫及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