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三十九条

海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出境中药材实施检疫监管。 出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或者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海关应当按照规定出具有关检疫证单,准予出境。 检疫不合格又无有效方法作除害处理的,不准出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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