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三十八条

出境中药材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中药材生产企业所在地海关报检,报检时,需如实申报产品的预期用途,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合同、发票、装箱单; (二)生产企业出具的出厂合格证明; (三)产品符合进境国家或者地区动植物检疫要求的书面声明。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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