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三十六条

注册登记出境生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产品种类、存放、生产加工能力等,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并提交与变更内容相关的资料。 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后,直接办理变更手续。 变更产品种类或者生产能力的,由直属海关审核有关资料并组织现场评审,评审合格后,办理变更手续。 企业迁址的,应当重新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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