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三十三条

所在地直属海关对出境生产企业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直属海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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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