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三十二条

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产品加工工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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