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三十二条
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产品加工工艺。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出境生产企业申请注册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境中药材生产企业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二)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产品加工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