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第三十一条输入国家或者地区要求对向其输出中药材的出境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的,海关实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