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三十条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防疫体系和溯源管理制度。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原料、包装材料等进货采购、验收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详细记录出境中药材生产加工全过程的防疫管理和产品溯源情况。 上述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出境生产企业应当配备检疫管理人员,明确防疫责任人。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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