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第二十八条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