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出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八条

出境中药材应当符合中国政府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规定,以及进境国家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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