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七条

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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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