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第二十七条境内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建立中药材进境和销售、加工记录制度,做好相关记录并至少保存2年。同时应当配备中药材防疫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中药材防疫管理制度。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