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五条
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海关出证索赔的,海关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海关出证索赔的,海关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