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五条

检疫不合格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准予进境。 需要由海关出证索赔的,海关按照规定签发相关检疫证书。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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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