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四条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均应列明货物的名称、原产国家或者地区、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用途等。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进境中药材经检疫合格,海关出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或者在指定企业存放、加工。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均应列明货物的名称、原产国家或者地区、数/重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用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