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三条

中药材在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前,应当存放在海关认可的地点,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加工。 《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列明该产品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检疫、加工监管,口岸海关验证查验并做外包装消毒处理后,出具《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限内向目的地海关申请检疫。未经检疫,不得销售、加工。 需要进境检疫审批的进境中药材应当在检疫审批许可列明的指定企业中存放和加工。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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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