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二十一条

现场查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签发检疫处理通知书,并作相应检疫处理: (一)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境的、带有禁止进境物的、货证不符的、发现严重腐败变质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二)对包装破损的,由货主或者其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工具。海关对受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三)带有有害生物、动物排泄物或者其他动物组织等的, 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 (四)对受到病虫害污染或者疑似受到病虫害污染的,封存有关货物,对被污染的货物、装卸工具、场地进行消毒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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