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药材是指药用植物、动物的药用部分,采收后经初加工形成的原料药材。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