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八条

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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