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八条
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海关对货主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相关单证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受理报检。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