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七条
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二)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二)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