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七条

中药材进境前或者进境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凭下列材料,向进境口岸海关报检: (一)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 (二)原产地证明、贸易合同、提单、装箱单、发票。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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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