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六条

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商输出中药材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