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第十六条海关总署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并商输出中药材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同意,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