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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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