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三条
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并经书面审查合格后,经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协商,可以派员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评估,对申请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进行检查。 经检查符合要求的申请企业,予以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