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第十一条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符合中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