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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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