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中药材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第十条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检疫监管
海关总署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确定需要实施境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的中药材品种目录,并实施动态调整。注册登记评审程序和技术要求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发布。 海关总署对列入目录的中药材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