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四十一条
第四章 立 案
第四十一条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发起调查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三)发起调查的日期; (四)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 (五)调查的产品; (六)调查期; (七)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八)利害关系方的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九)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十)调查机关的地址及联系方式。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立 案
立案公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书概要及外经贸部对申请的审查结果; (二)发起调查依据材料的概要说明; (三)发起调查的日期; (四)调查产品出口国(地区); (五)调查的产品; (六)调查期; (七)调查机关进行实地核查的意向; (八)利害关系方的不应诉将承担的后果; (九)利害关系方提出意见的时限; (十)调查机关的地址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