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七条

第四章 立 案

第三十七条

出口国(地区)政府接受邀请的,外经贸部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立案期限,进行磋商。磋商应在6O天内结束。 磋商失败或者6O天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影响反补贴措施程序的进一步进行。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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