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 第三十七条独立法条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七条第四章 立 案第三十七条出口国(地区)政府接受邀请的,外经贸部可以适当延长反补贴立案期限,进行磋商。磋商应在6O天内结束。 磋商失败或者6O天内达不成协议的,不影响反补贴措施程序的进一步进行。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