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三十一条第四章 立 案第三十一条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附具的证据材料之日起60天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情况特别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