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九条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九条

以损害威胁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损害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或增长的可能性的证据,包括:出口国(地区)现有及潜在的出口能力、库存等; (二)本规则第十八条第四项所规定的指标或因素指标的可明显预见并迫近的变化趋势。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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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