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补贴调查立案暂行规则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申 请

第十八条

以实质损害为由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据材料: (一)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提出前三年的绝对进口数量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量或消费量的数量增长情况; (二)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提出前三年在中国国内销售的平均价格、平均价格变动图表等; (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申请提出前三年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影响的情况,包括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削减情况、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压低和抑制情况、影响国内产品价格的变动值等; (四)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状况的影响,包括对国内产业的产量、销售、市场份额、利润、生产率、投资收益、设备利用率、影响国内价格的相关因素、现金流动、就业、工资增长、筹集资本或投资的能力、库存等因素产生的影响;申请调查进口产品为农产品的,还应提供是否给政府支持计划增加负担的相关证据。上述某个别因素不适用的,申请人应当予以说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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