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投资人、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中止审查:

(一)相关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被举报尚需调查;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被起诉尚未判决;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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