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六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投资人、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中止审查:
(一)相关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被举报尚需调查;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被起诉尚未判决;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在行政许可过程中,投资人、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可以中止审查:
(一)相关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二)被举报尚需调查;
(三)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
(四)被起诉尚未判决;
(五)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