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六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股权管理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信托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信托当事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省一级派出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区别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一)未按要求履行行政许可程序或对有关事项进行报告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股东定期评估工作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明确股东权利义务的;
(五)未按规定进行股权托管的;
(六)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七)未按规定开展关联交易的;
(八)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的;
(九)其他违反股权管理相关要求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