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六十三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三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信托公司的数量、持有信托公司股权比例、与信托公司开展的关联交易额度等审慎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有权依法采取限制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入股信托公司的数量、持有信托公司股权比例、与信托公司开展的关联交易额度等审慎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