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六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派出机构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加强信托公司股权穿透监管:
(一)依法对信托公司设立、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等事项实施行政许可;
(二)要求信托公司及其股东及时报告股权有关信息;
(三)定期评估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的经营活动,以判断其对信托公司稳健运行的影响;
(四)要求信托公司通过年报或半年报披露相关股权信息;
(五)与信托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当事人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六)对股东涉及信托公司股权的行为进行调查或者公开质询;
(七)要求股东报送审计报告、经营管理信息、股权信息等材料;
(八)查询、复制股东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财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九)对信托公司进行检查,并依法对信托公司和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