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五十五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三节 股东行为管理
第五十五条
信托公司应当准确识别关联方,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按季度将关联方名单报送至信托登记机构。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信托公司的关联方进行管理。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三节 股东行为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准确识别关联方,及时更新关联方名单,并按季度将关联方名单报送至信托登记机构。
信托公司应当按照穿透原则将主要股东、主要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作为信托公司的关联方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