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九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二节 股权事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半年报或年报在官方网站等渠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托公司股权信息,披露内容包括:

(一)股份有限公司报告期末股份总数、股东总数、报告期间股份变动情况以及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二)有限责任公司报告期末股东出资额情况;

(三)报告期末主要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情况;

(四)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五)报告期内股东违反承诺质押信托公司股权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的情况;

(六)报告期内股东提名董事、监事情况;

(七)已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的事项;

(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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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