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七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二节 股权事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原则上将股权在信托登记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信托登记机构履行股东名册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托管职责。托管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二节 股权事务管理
信托公司应当建立股权托管制度,原则上将股权在信托登记机构进行集中托管。信托登记机构履行股东名册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等托管职责。托管的具体要求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规定。
上市信托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股权需集中存管到法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股权托管工作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