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四十三条
第三章 信托公司职责 / 第一节 变更期间
第四十三条
在变更期间,信托公司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层正常运转,切实防范内部人控制问题。
前款中的“变更”,包括信托公司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合并、分立以及其他涉及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形。
信托公司不得以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等为由,致使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人员缺位6个月以上,影响公司治理机制有效运转。有代为履职情形的,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代为履职的相关监管规定。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