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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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三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