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三十七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影响稳健运行情形时,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履行入股时承诺,以增资方式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不履行承诺或因股东资质问题无法履行承诺的主要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者合格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信托公司出现资本不足或其他影响稳健运行情形时,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履行入股时承诺,以增资方式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不履行承诺或因股东资质问题无法履行承诺的主要股东,应当同意其他股东或者合格投资人采取合理方案增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