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三十六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三十六条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如实向信托公司提供与股东评估工作相关的材料,配合信托公司开展主要股东的定期评估工作。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