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三十四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三十四条

信托公司股东应当自发生以下情况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通知信托公司:

(一)所持信托公司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二)违反承诺质押信托公司股权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三)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所持该股东公司股权或以所持该股东公司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四)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变更股权或调整股权结构行政许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存在困难;

(五)名称变更;

(六)合并、分立;

(七)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信托公司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