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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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