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第三十一条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股东、信托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