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八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第二十八条按照穿透原则,信托公司股东与信托公司之间不得直接或间接交叉持股。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