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七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三节 股权持有

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干预或利用其影响力干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公司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或利用影响力干预信托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利益输送,或以其他方式损害信托当事人、信托公司、其他股东等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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