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

第二十五条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投资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信托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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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