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二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第二十二条投资人拟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应当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