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二节 股权取得第二十一条投资人拟作为信托公司主要股东的,应当具备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并根据监管规定书面承诺在必要时向信托公司补充资本。制定机关银保监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