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信托公司股东责任 / 第一节 股东资质

第十三条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符合与该类金融机构有关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第六项和第七项除外)规定的条件。

制定机关
银保监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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