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年第4号)第十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除外。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 制定机关
- 银保监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投资人入股信托公司,应当事先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除外。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