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全国性单项体育竞赛财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住宿费支出的管理: 一、各代表队在编人员在竞赛期间的住宿费由组委会支付。 二、各代表队提前到会、延期离会、在旅途中转的住宿费、以及超编人员的住宿费由各代表队自理。 三、制定住宿标准既要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又要保证运动队休息、安全、卫生。

制定机关
国家体育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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